《昆明-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》
背景說明:
2022 年 12 月聯合國《生物多樣性公約》 (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, CBD) 第 15 屆 締約方會議 (15th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, COP15) 通過《昆明-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》 (Kunming-Montre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, K-M GBF),訂出 2050 年 4 大長期目標,及 2030 年前要完成的 23 項生物多樣性行動目標。
2050 年願景:人與自然和諧共生
⭐️ 長期目標 A ⭐️
⭐️ 長期目標 B ⭐️
⭐️ 長期目標 C ⭐️
⭐️ 長期目標 D ⭐️
2030年23項全球行動目標:
🌍 一、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威脅
確保到 2030 年,至少有 30%的陸地、內陸水域、海洋和沿海生態系的 劣化區域得到有效復育,以增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功能和服務、生 態完整性和連通性。
(a) 藉由更有效的營養循環和利用,將滲漏至環境的過量營養源減少一半以上。
(b) 以科學為基礎,考慮糧食安全和生計的狀況,藉由病蟲害綜合防治等方式,將農藥和高危險化學物的風險減少至少一半。
♻️ 二、透過永續利用和惠益分享滿足人類需求
確保對野生物種的管理和永續利用,從而為人們提供社會、經濟和環 境效益(特別是處於脆弱狀況和最依賴生物多樣性的人),包括:基 於生物多樣性的永續活動、增強生物多樣性的產品與服務、保護和鼓 勵原住民和在地社區的永續利用慣習。
✅ 三、執行工作和主流化的工具與解決方案
採取法律、行政或政策措施,鼓勵和推動企業(特別是大型跨國公司 和金融機構):
(a) 定期監測、評估和透明地揭露其生物多樣性風險、依賴程度和影 響,包括對所有大型跨國公司、金融機構及其運營、供應鏈、價 値鏈和投資組合的要求。
(b) 向消費者提供所需資訊,促進永續的消費模式。
(c) 酌情報告遵守取得和惠益分享法規和措施的情況。
以逐步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負面影響,增加正面效益,降低企業和金 融機構的生物多樣性風險,並促進有利於永續生產模式的措施。
依據《生物多樣性公約》第 20 條,以有效、及時和容易取得的方式, 大幅且逐步增加來自所有來源的財務資源,包括國內、國際、公共和 私人資源,以執行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和行動計畫,到 2030 年每年至 少調動 2,000 億美元,來源包括:
(a) 增加從已開發國家和自願承擔已開發國家締約方義務的國家,流向開發中國家(特別是低度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小島國及經濟轉型 國家)的生物多樣性相關資金總量,包括海外發展援助,到 2025 年每年至少 200 億美元,2030 年每年至少 300 億美元。
(b) 依據國家需要、優先性和國情,制定和實施國家生物多樣性融資 計畫或類似政策工具,大幅增加國內資源調動。
(c) 利用私人資金,促進混合融資,執行募集新資源和額外資源的策 略,鼓勵私部門投資於生物多樣性,包括影響力基金和其他工 具。
(d) 鼓勵具有環境和社會保障的創新計畫,如生態系服務給付、綠色 債券、生物多樣性補償和信用、惠益分享機制等。
(e) 優化針對生物多樣性和氣候危機的財務資源共同惠益和整合作 用。
(f) 強化集體行動的角色,包括:原住民和在地社區、以地球母親為 中心的行動 (Mother Earth centric actions),以及基於社區的自然資 源管理、旨在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民間合作等非市場方法。
(g) 強化資金提供和運用的有效性、效率和透明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