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昆明-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》

背景說明:

2022 年 12 月聯合國《生物多樣性公約》 (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, CBD) 第 15 屆 締約方會議 (15th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, COP15) 通過《昆明-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》 (Kunming-Montre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, K-M GBF),訂出 2050 年 4 大長期目標,及 2030 年前要完成的 23 項生物多樣性行動目標。

2050 年願景:人與自然和諧共生

到2050年,生物多樣性受到重視、得到保護、恢復及合理利用,維護生態系服務,維持一個健康的地球,所有人都能共享重要惠益。
⭐️ 長期目標 A ⭐️
到2050年時,大幅增加自然生態系的面積,維持、增進或恢復所有生態系 的完整性、連通性和韌性; 停止已知瀕危物種因人類導致的滅絕,到2050年時,所有物種的滅絕率和風險降低10倍,原生野生物種的數量增加至健康和具韌性的水準; 維護野生和馴養物種族群內的遺傳多樣性,確保具備適應未來的潛力。
⭐️ 長期目標 B ⭐️
永續利用和管理生物多樣性,珍惜、維護和恢復那些目前正在衰退的生態系,強化生態系功能和服務,提升自然對人類的貢獻,以支持到 2050 年達成讓現在和未來世代都可永續發展的目標。
⭐️ 長期目標 C ⭐️
利用遺傳資源及與相關之數位序列資訊所帶來的金錢與利益,以及遺傳資源相關之傳統知識,應酌情與原住民和在地社區公平分享,並於 2050 年前大幅增加,同時確保遺傳資源相關之傳統知識受到適當的保護,從而依據國際約定的取得與惠益分享機制,維護和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。
⭐️ 長期目標 D ⭐️
確保有足夠的執行手段來達成《昆明–蒙特婁生物多樣性行動框架》,包括:財務資金、能力建構、科技合作、取得與移轉技術等,並公平提供給所有締約方(尤其發展中國家,特別是低度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小島國及經濟轉型國家),逐步縮減每年7,000億美元的生物多樣性資金缺口,使資金流動與《昆明–蒙特婁生物多樣性行動框架》和2050年生物多樣性願景趨於一致。

2030年23項全球行動目標:

🌍 一、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威脅

確保所有區域都在參與式、整合式和考量生物多樣性的空間規劃和/或有效管理過程中,解決土地和海洋利用變遷問題,到2030年使具有高 生物多樣性重要性的區域面積損失趨近於零(包括具高生態完整性的 生態系),同時尊重原住民和在地社區的權利。

確保到 2030 年,至少有 30%的陸地、內陸水域、海洋和沿海生態系的 劣化區域得到有效復育,以增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功能和服務、生 態完整性和連通性。

到 2030 年,確保和促使至少 30%的陸地和內陸水域、海洋和沿海區 域,特別是重要的生物多樣性、生態系功能與服務區域,藉由劃定具 有生態代表性、連接良好及公平治理的「自然保護區系統 (PAs) 」和 「有效保育地 (OECMs)」方式,得到有效保護和管理;酌情承認原住 民族和傳統領地,使其融入更廣泛的地景與海景,同時確保這些區域 的永續利用活動完全符合保護目標,承認並尊重原住民和在地社區, 包括其對傳統領域的權利。
確保針對已知受脅物種採取緊急管理行動,以阻止人為導致的滅絕, 恢復和保育物種(特別是受脅物種)以顯著減少滅絕風險;維持本地 物種的種群豐度,同時維持和恢復原生、野生和馴化物種的遺傳多樣 性,以保持適應潛力,藉由域內和域外保育及永續管理作為,並有效 管理人與野生動物的互動,減少人與野生動物衝突,以達共存。
確保野生物種的使用、採獵、貿易是可持續、安全且合法的,防止過 度開發,減少對非目標物種和生態系的影響,降低病原體外溢的風 險,採用生態系方法,同時尊重與保護原住民和在地社區的永續利用 的慣習。
確認和管理外來種引進的途徑,防止高威脅外來入侵種引入和族群建 立,以消除、降低、減少和/或減輕外來入侵種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 服務的影響,到 2030 年外來入侵種的引進和建群率至少降低 50%,以 及移除或控制外來入侵種,特別是島嶼等重點區域。
到 2030 年,將所有來源的污染風險和負面影響降低至無害生物多樣性 和生態系功能與服務的水準,且考慮到累積效應,包括:
(a) 藉由更有效的營養循環和利用,將滲漏至環境的過量營養源減少一半以上。
(b) 以科學為基礎,考慮糧食安全和生計的狀況,藉由病蟲害綜合防治等方式,將農藥和高危險化學物的風險減少至少一半。
(c) 防止、減少和努力消除塑料污染。
通過緩解、適應和減少災害風險行動,包括藉由自然解方(Nature-based Solution, NbS) 和/或基於生態系方法 (ecosystem-based approach),最大 限度減少氣候變化和海洋酸化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,強化氣候韌性, 同時減少氣候行動對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,並促進其正面影響。

♻️ 二、透過永續利用和惠益分享滿足人類需求

確保對野生物種的管理和永續利用,從而為人們提供社會、經濟和環 境效益(特別是處於脆弱狀況和最依賴生物多樣性的人),包括:基 於生物多樣性的永續活動、增強生物多樣性的產品與服務、保護和鼓 勵原住民和在地社區的永續利用慣習。

確保農業、水產養殖、漁業和林業採取永續管理方式,特別是生物多 樣性的永續利用,包括:大幅增加友善生物多樣性的做法,如可永續 的慣行農法(集約化農業)、生態農業和其他創新方法,以提高這些生 產系統的復原力、長期效率和生產力,並有助於促進糧食安全,保育和復育生物多樣性,維持自然對人類的貢獻,包括生態系功能和服務。
恢復、維持和增進自然對人類的貢獻,包括生態系功能和服務,例如 調節空氣、水和氣候、土壤健康、授粉和減少疾病風險,以及藉由自 然解方和/或基於生態系方法,造福人類和自然。
在城市和人口稠密區域,藉由主流化生物多樣性的保育和永續利用, 以及確保包容生物多樣性的城市規劃,強化原生生物多樣性、生態連 通性和完整性,以增加藍綠空間之面積、品質、連通性、可達性和惠 益,從而改善人類健康和福祉及與自然的聯繫,並促進包容性和永續 的都市化過程,以提供生態系功能和服務。
酌情在各級採取有效的法律、政策、行政和能力建設措施,以確保公 正且平等地分享利用遺傳資源和數位序列資訊所產生的惠益,以及與 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,以適當獲取遺傳資源。到 2030 年,依據國 際適用的取得和惠益分享文件,顯著增加分享的利益。

✅ 三、執行工作和主流化的工具與解決方案

確保各級政府和所有部門(特別是對生物多樣性衝擊明顯的部門)都將生物多樣性及其多元價値充分整合到其政策、法規、規劃和發展進 程、消除貧困策略、策略性環境評估、環境影響評估中,並酌情納入 國民所得帳,逐步使所有相關的公共和私人活動、財政和金融流動與 《昆明-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》的長期目標和行動目標趨於一致。

採取法律、行政或政策措施,鼓勵和推動企業(特別是大型跨國公司 和金融機構):

  1. (a)  定期監測、評估和透明地揭露其生物多樣性風險、依賴程度和影 響,包括對所有大型跨國公司、金融機構及其運營、供應鏈、價 値鏈和投資組合的要求。

  2. (b)  向消費者提供所需資訊,促進永續的消費模式。

  3. (c)  酌情報告遵守取得和惠益分享法規和措施的情況。

以逐步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負面影響,增加正面效益,降低企業和金 融機構的生物多樣性風險,並促進有利於永續生產模式的措施。

確保人們被鼓勵和賦權以做出永續消費的選擇,包括建立支持性政 策、法律或規範架構,改善教育和易於取得相關正確資訊與替代方 案。到 2030 年,以公平的方式減少全球消費足跡,包括糧食浪費減 半、大幅減少過度消費與廢棄物,使所有人都能與地球母親和諧相處。
依據《生物多樣性公約》第 8 條規定,在所有國家建立、加強和實施 生物安全措施的能力,並按照《生物多樣性公約》第 19 條規定,採取 生物技術處理和惠益分享措施。
到 2025 年前確認,並以適當、公正、有效具平等的方式消除、逐步淘 汰或改革對生物多樣性有害的獎勵措施,包括補貼;到 2030 年每年至 少減少這些有害的獎勵措施達 5,000 億美元(從最有害的措施開始), 並擴大有利於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永續利用的積極獎勵措施。

依據《生物多樣性公約》第 20 條,以有效、及時和容易取得的方式, 大幅且逐步增加來自所有來源的財務資源,包括國內、國際、公共和 私人資源,以執行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和行動計畫,到 2030 年每年至 少調動 2,000 億美元,來源包括:

(a) 增加從已開發國家和自願承擔已開發國家締約方義務的國家,流向開發中國家(特別是低度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小島國及經濟轉型 國家)的生物多樣性相關資金總量,包括海外發展援助,到 2025 年每年至少 200 億美元,2030 年每年至少 300 億美元。

(b)  依據國家需要、優先性和國情,制定和實施國家生物多樣性融資 計畫或類似政策工具,大幅增加國內資源調動。

(c)  利用私人資金,促進混合融資,執行募集新資源和額外資源的策 略,鼓勵私部門投資於生物多樣性,包括影響力基金和其他工 具。

(d)  鼓勵具有環境和社會保障的創新計畫,如生態系服務給付、綠色 債券、生物多樣性補償和信用、惠益分享機制等。

(e)  優化針對生物多樣性和氣候危機的財務資源共同惠益和整合作 用。

(f)  強化集體行動的角色,包括:原住民和在地社區、以地球母親為 中心的行動 (Mother Earth centric actions),以及基於社區的自然資 源管理、旨在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民間合作等非市場方法。

(g)  強化資金提供和運用的有效性、效率和透明度。

加強能力建設和發展、技術取得和移轉、促進和取得創新與科技合 作,包括展開南南合作、南北合作和三邊合作等方式,以滿足有效執 行的需要(特別是在開發中國家),促進聯合技術開發和科學研究計 畫,以保護和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,並加強科研和監測能力,使之與 《昆明-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》的長期目標和行動目標的雄心相 稱。
確保決策者、執行人員和大眾能取得最佳可用資料、資訊與知識,以引導公平有效的生物多樣性治理、整合及參與式管理;強化溝通、提升認知、教育、監測、研究和知識管理,以及在此背景下,原住民和在地社區的傳統知識、創新、作法和技術,僅可在自由、事先和知情 同意 (free, prior, informed consent) 的情況下取得,且符合國家法規。
確保原住民和在地社區在生物多樣性相關決策制定、訴諸司法及資訊 取得方面,得到充分、公平、包容、性別平等和參與,尊重他們的文 化及其對土地、領地、資源和傳統知識的權利,以及尊重女性和女 孩、兒童和青少年、身障人士的權利,並充分保護環境人權維護者。
在《昆明-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》執行過程中,透過反應性別的 方法以確保性別平權,讓所有女性和女童都有平等的機會和能力為 《生物多樣性公約》的三大目標作出貢獻,包括承認她們對土地和自 然資源的平等權利和使用機會,以及在生物多樣性相關的行動、參 與、政策和決策等層面上,能夠充分、公平、有意義及知情地參與和 領導。